2006年9月5日
权属登记受理业务介绍
1、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夫妻离婚、调拨、拍卖、法院判决、企业改制、作价出资、合并、分立、注销、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地址变更;翻建、扩建面积变更;房屋分割(析产)变更;夫妻名称变更,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4、抵押权登记:房屋抵押、预售商品房抵押,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登记后抵押情况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登记。
5、注销登记:房屋灭失、抵押权终止、房屋权利灭失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
6、补证、换证登记:证书遗失的,权利人申请补证登记;证书破损的,权利人申请换证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