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数字东城部门子网站群 > 东城区房屋管理局 > 办事指南 > 正文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2007年03月09日
 

2006年8月30日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行政管理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行政管理事项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北京市房屋土地交易中心负责外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登记
我局市场管理科负责外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的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预售登记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授权委托书;
3、预购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预售登记的,预购人可以申请预售登记,并提交商品房预售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的商品房已抵押的,预售登记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预购人双方共同申请,除提交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证明文件。
商品房预售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变更预售标的物或者解除预售合同的,应当签订合同变更或者解除预售合同的协议,由双方共同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解除预售登记手续,提交变更或者解除协议以及原预售合同。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与核准预售许可的预售人名称一致;
2、该商品房在预售许可核准的范围内;
3、该商品房未经预售登记;
4、该商品房未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5、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有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签字,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盖章。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登记的,在1个工作日内在预售合同上加盖预售登记备案章,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对于不予登记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Copyright©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市东城 区政府 版权所有
东城区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