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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登记备案
2007年03月09日
 

2006年8月30日

 
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登记备案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普通地下室使用、租赁登记备案
行政管理事项依据: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行政管理事项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租赁科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 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登记备案表:
2、 房屋所有权证;
3、 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的合法证件,出租(转租)普通地下室的还需提供承租人合法证件;
4、 出租(转租)普通地下室的,提供租赁合同;
5、 使用(租赁)已抵押的普通地下室,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证明;
6、 转租普通地下室的,应当提交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
7、 普通地下室用于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和居住场所使用的,提交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的证明、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
8、 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使用普通地下室的,提交防火、防汛、治安、卫生责任制度;租赁普通地下室的,提交租赁双方签订的防火、防汛、治安、卫生安全使用责任书;
9、 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原件、复印件。
承租人为境外(含港、澳、台)单位或个人的,还需提交北京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出具的涉外安全合格证明。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在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及办公场所公开供查询。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之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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