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2、办理对象:需要转让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的法人或组织3、事项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4、办理机构:拆迁管理科5、办理地点及邮编:东城区育群胡同21号,邮编:1000106、电话:64047711-30357、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5:308、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9、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审定(决定)→告知(一)受理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许可期限内) (二)审查 标准: 已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并已公示的项目办理转让:(1)转让方和受让方已达成转让协议; (2)已取得立项、规划变更批准手续。 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 (1)转让方和受让方已达成转让协议; (2)已取得立项、用地、规划变更批准手续; (3)受让方拆迁补偿资金已落实; (4)已确认转让方与先期委托的拆迁公司、评估机构、拆除公司的相关文件。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审定人员。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审定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布行政许可决定。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10、申办材料:已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并已公示的项目:(1)转让方、受让方共同加盖公章的申请书;(2)填写完整的《北京市房屋拆迁项目转让表》;(3)立项、规划变更批准文件。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1)转让方、受让方共同加盖公章的申请书;(2)填写完整的《北京市房屋拆迁项目转让表》;(3)变更前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4)变更前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变更前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6)转让方、受让方关于拆迁事宜权利义务的合同;(7)责任方履行合同规定权利义务所需资金的银行证明文件;(8)受让方关于转让方先期委托拆迁公司、评估公司、拆除公司相关文件的确认文件;(9)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11、表格:网上表格下载地址:http://bjchaiqian.bjjs.gov.cn:8090/webpublic/index.jsp12、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13、结果告知方式:书面14、其他:实行网上审批,http://bjchaiqian.bjjs.gov.cn:8090/webpublic/index.j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