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城市房屋拆迁许可2、办理对象:待办理拆迁许可的地区位于东城区区域内的法人或组织3、事项依据:(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2)、《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第九条第二款:“区、县国土房房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其中,属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跨区、县建设工程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4、办理机构:拆迁管理科5、办理地点及邮编:东城区育群胡同21号,邮编:1000106、电话:64047711-30357、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5:308、办理时限:30日内9、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审定(决定)→告知(一)受理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许可期限内) (二)审查审查标准: (1)、已取得立项、用地、规划批准手续; (2)、已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3)、已落实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4)、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符合规定要求。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审定人员。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审定人员。时限:25日 (三)审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时限:4日 (四)告知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日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退回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许可决定。时限:1日(不包括送达期限)10、申办材料:申办人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办材料:(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4)、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6)、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7)、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8)、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11、表格:网上表格下载地址: http://bjchaiqian.bjjs.gov.cn:8090/webpublic/index.jsp12、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13、结果告知方式:书面14、其他:实行网上审批。http://bjchaiqian.bjjs.gov.cn:8090/webpublic/index.jsp